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昆药集团: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7-09-21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段云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议案已经
贵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八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9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9月20日9:30在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医路
166号公司管理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
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汪思洋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为317,255,13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0.23%。其中,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16,117,03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0.08%;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138,108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14%;本次股东
大会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2,343,692股,占
贵公司股本总额的2.83%,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共三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
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段云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