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柳化: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10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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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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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8)第 500-1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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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李长嘉、朱敏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18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开的
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7年 12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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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站上予以公告。前述通知及公告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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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
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等)、会议审议事项、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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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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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召集人在发出会
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8年1月9日14时30分在公司三楼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袁志刚先生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24,473,038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13%。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18年1月4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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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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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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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3,421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76%。以上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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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验证其身份。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陆胜云
同意27,612,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61%。
2、《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 覃立基
同意27,219,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7%。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审议通过,陆胜云先生当选公司董事,覃立基当选公司监事。议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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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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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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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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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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