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柳化:管理人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2018-05-10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55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柳州中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经届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
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
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
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第九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
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已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裁定受理广西柳化
氯碱有限公司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
同日指定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柳化股份管理人(详见柳化股份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9))。
一、公司重整进展情况
1、自 2018 年 4 月 10 日柳化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来,管理人继续依法
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先后共计接受 16 家债权人申报债权,其中 6 家债权人系补充申报债
权。截至目前,共有 458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下同)
2,840,001,808.29 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 413 家,确认债权金额合计 2,311,456,020.30
元;全额不予确认债权 22 家,涉及申报金额合计 9,626,681.56 元;待确认债权 23 家,涉及
申报金额合计 403,523,483.50 元。
2、根据柳化股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关于债权审核工作的安排,针对提交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核查的 448 家债权人之债权,管理人设定了异议期,异议期截至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25 日。截至异议期满,共有 5 家债权人对其债权金额提出异议,同时债务人柳化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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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2 家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提出异议。经管理人复核,对 3 家债权人的债权维持原审查结论,
对 4 家债权人的债权审查结论进行了更正。
3、截至异议期满,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表中记
载的 420 家债权无异议,包括 22 家管理人全额不予确认的债权。因此,管理人目前已经提
请柳州中院裁定确认前述无异议债权。
4、目前管理人正在根据柳化股份资产、负债情况,依法论证重整方案,并将适时启动
与有关方的沟通工作。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
司 2016 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5 月 3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
由“柳化股份”变更为“*ST 柳化”。虽然 2017 年度公司涉及上述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
但公司目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将继续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直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若届时撤销
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则公司股票可能面临暂停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若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第(十二)项的规
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事项
1、2018 年 1 月 31 日,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债券已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视为提前到期。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起停止计息。
3、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债券及
利息存在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柳州中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经
届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
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
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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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因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
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公司债券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鉴于柳化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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