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柳化:管理人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2018-08-31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78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管理人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收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送达的

(2018)桂 02 破 2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柳州中院已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裁定受理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对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组担任柳化股份管理人(详见柳化股份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9))。

    一、法院裁定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一)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因重整投资人引入等工作尚未完成,经管理人申请,柳州中院批准管理人延期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详见 2018 年 7 月 31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072))。因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就合作细节尚未协商一致,尚无法签署最终的重整

投资协议,管理人根据柳化股份重整工作进展情况,预计不能在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提交重

整计划草案,故已向柳州中院递交了《关于再次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报告》,再次

申请柳州中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延期一个月,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前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二)法院裁定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018 年 8 月 30 日,管理人收到柳州中院作出的(2018)桂 02 破 2 号之三《民事裁定

书》,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

    (三)重整计划草案制作的后续工作安排

    后续,管理人将继续根据柳化股份资产、负债情况,积极与意向重整投资人沟通、协商,

尽快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依法在前述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适时启动与有关方的沟通

工作。


                                          1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78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因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公

司 2016 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5 月 3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股票简称由“柳化股份”变更为“*ST 柳化”。虽然 2017 年度公司涉及上述退市风险警

示的情形已消除,但公司目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

票将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直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若届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则公司股票可能面临暂停

上市风险。

    (二)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若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 条第(十二)项的规

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管理人及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事项

    1、2018 年 1 月 31 日,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债券已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视为提前到期。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自 2018 年 1 月 31 日起停止计息。

    3、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债券及

利息存在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柳州中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2018 年 3 月 31 日前)已经

届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

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

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

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因柳州中院已裁定公司重整,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

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公司债券将可能被终止上市交易。

    鉴于柳化股份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及


                                          2
股票代码:600423            股票简称:*ST 柳化
债券代码:122133            债券简称:11 柳化债              公告编号:2018-078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密切关注并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 年 8 月 31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