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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鲁恒升: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2019-03-19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2018年度,我们作为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劵法》、《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积
极出席公司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会议,仔细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审慎、
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并按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客
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现将2018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徐孟洲,法学教授,博士学位,律师。1982 年至 2015 年中国人民大
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现兼任新奥生态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
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娄贺统,会计学博士。1984 年至今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会
计系副教授、复旦会计硕士专业学位项目执行主任;现兼任上海龙韵广
告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药明康德新药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曹一平,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化
工部第六设计院)助工、工程师,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副主任、
高级工程师、副总经理、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教授级高工。现任华陆工
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返聘)高级顾问。
   吴非,法学硕士,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曾任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员。现任上海信公企
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现兼任沈阳桃李面包股份有限公司、腾达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利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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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中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
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18 年度履职情况
   1. 参加董事会情况
   2018 年度,我们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各项会议,没有缺席的情况发
生。具体情况见下表:

             本年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姓名                                             缺席 (次)
             董事会(次)      (次)        (次)
   徐孟洲        11             11           0           0
   娄贺统          9             9           0           0
   曹一平          9             9           0           0
    吴非          11               10        1           0
   在会议召开之前,我们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
案进行详细了解、分析、沟通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公
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特别是对公司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激励以及涉及中小股东
权益等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认真负责地
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 在各专业委员会中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有战略发展、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四个专业
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各自的专业特
长,我们分别在各专业委员会中任职,并分别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在公司高管薪酬管理、定期报告审
计、董事提名等方面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发表了意见。
   3. 对公司现场调查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主动利用参加现场会议以及在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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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与公司经理层、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就公
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等情况进行了解,就年报审计工作安排与管理层
进行交流,并要求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
年报审计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年报的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同时,我
们时刻关注外部经济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各种媒体对公
司的相关报道,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保持了有效沟通,使我们能及时充分地了解公司生
产经营、项目建设以及整体运行情况,并取得了大量做出独立判断的资
料。同时,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会议材料,并及
时准确传递信息,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有效地配合了独立
董事的工作。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 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关于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及预计 2018 年
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
    事前认可: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制度的规定,定价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续签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及预计相关关联
方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进行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及
预计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是必要的,协议体现了诚信、公
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同意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期内,我们对《关于公司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续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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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
见。
    事前认可:公司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定价体现了诚信、公平、公
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山东新华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 2018 年第 4 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续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是必要的,协议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
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 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证监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等相关规定要求,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现就有关事宜
发表意见如下:经审慎查验,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止报告期末,未对外提供过担保。
       3.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我们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生产经营
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资的情况,也不存在互
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4.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本期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 公司董事换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针对董事会换届发表如下意见:各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
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
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4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发现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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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
须具有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等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议案和董事
候选人提名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 11 名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期内,针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意见:董事会聘任常怀
春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并根据常怀春先生提名聘任董岩先生、高景宏先
生、潘得胜先生、张新生先生、庄光山先生、于富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聘任高景宏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董事长常怀春先生提名聘
任高文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年薪及激励制度》的
有关规定和 2017 年生产、经营、发展和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出 2017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兑现方案。我们认为
2017 年度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符合公司
有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未有违反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情况发生。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关于对 2015 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综上,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
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44 元/股调整为 4.12 元/股。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
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
象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数量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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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报告期内,我们对《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实
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未发生《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
形;本次解锁的12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
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激励对象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未
违反有限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按照
《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128名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二次解锁,可解锁股份为2,886,858股。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提出了独立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
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在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前,由独立董事吴非先生受其他
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投票权。
    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时,我们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12月12日,并同意以8.64元/股向160名
激励对象授予633万股限制性股票。
    6.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我们对公司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山
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与公司的工作交往中,表现出
了较高的专业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严谨的工作作风。同意续聘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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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7.利润分配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转增预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并发表了意见,我
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预案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满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的要求,符合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了广
大投资者的合理利益,有利于公司未来持续健康的发展。
    8. 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我们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核查,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人员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所披
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9.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董事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
内部控制进行了评价,并认为其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准日)有效。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我们认为:报告期
内,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经济业务均严格按照相
关制度流程执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在各个关键环节发挥
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10.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报告期内专门委员会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并出具相关
独立意见,程序合规,运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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