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特:2017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2018-08-03
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海特 公告编号:2018-032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8/8 - 2018/8/9 2018/8/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6 月
26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8 月 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46,650,77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2,933,015.4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8/8 - 2018/8/9 20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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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所对应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
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合计人民币 0.018 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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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18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
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
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合计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 20 号广州远洋大厦 23 楼
联系部门:投资者关系部
联系电话:020-38161888
特此公告。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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