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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吉恩: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09-26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ST 吉恩    公告编号:临 2017-071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8,784,028.5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北京路 95 号,法定代表人姜怀;被告一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被告二为吉林
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 54 号,法定代
表人于然波;诉讼或仲裁机构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
《民事起诉状》,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发出传票,开
庭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10 月 14 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号:吉林银行
吉林北京路支行 2015 年授字第 436 号),授信额度为贰亿玖仟壹佰万元整,其中
被告一贷款额度为壹亿元整,同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号:
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 2015 年授字第 436-3 号),明确原被告之间贷款壹亿元
整额度项下具体种类为信用证及项下融资额度壹亿元。同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
《保证合同》(编号: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 2015 年保字第 436-3 号)为《授
信额度协议》(编号:吉林银行吉林北京路支行 2015 年授字第 436-3 号)债权的

                                    1
实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 年 2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一分别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
(编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 2016 年信用证字第 003 号), 国
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编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北京路支行
2016 年 信 用 证 字 第 004 号 ), 开 证 授 信 / 买 方 押 汇 额 度 分 别 为 人 民 币
45,000,000.00 元、55,000,000.00 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分别自 2016 年 3 月
31 日至 2016 年 9 月 9 日止,自 2016 年 3 月 3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止,利息
标准为 7.2%。2016 年 4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两笔贷款,额度分别为人民
币 45,000,000.00 元、55,000,000.00 元,扣除保证金及已偿还借款,被告一就
两笔信用证业务尚欠原告 72,841,159.79 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72,841,159.79 元,利息按照年
10.8%标准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暂计 5,942,868.73
元(截止 2017 年 5 月 31 日);
    2、判令被告二就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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