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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退市吉恩: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8-06-22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退市吉恩        公告编号:临 2018-049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 日披露了
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吉恩镍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18-028 号)。
    今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发出的(2018)
吉 01 民初 197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原告国家开
发银行借款本金 4,000 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
4,000 万元本金为基数,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
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再上浮 30%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为:以期
内利息 47,850 元为本金,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20 日止,按中
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10%再上浮 30%计算);
    2、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国家开
发银行违约金 40 万元;
    3、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国家开银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5,637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
公司、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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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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