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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豪高新:舆情管理制度2017-10-28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臵机
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
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
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股票及其衍
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
挥、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
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
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
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
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
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
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广东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
及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下设各类舆情信息采集小组(以下简称
“信息采集组”),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
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
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广东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
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
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
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
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
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
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
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
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
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
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
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企
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
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
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
向广东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广东证监局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工作。充分发挥上证e互动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
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
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
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
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
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