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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豪高新: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9-19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40-3 四层-五层 邮编:1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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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钟节平律师、蔡丽影律师列席了公司
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在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 31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
规”)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
告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
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
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办法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8 项议案,包括《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选举林绮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刘志成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内
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者议案的主要内容已分别公告。
    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冠豪高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
表股份 486,785,245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898%。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股东身份由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验证及确认。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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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
议案。
    2、网络投票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
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代表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会议通知中列明提
案之外的其他提案。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3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钟节平




                                                         蔡丽影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