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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豪高新: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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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蔡丽影律师、张远新律师列席了公司
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在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 31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和
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议案和决议、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以
及本次会议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此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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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
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
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合
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经公司
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广
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
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法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 10 项议案,包括《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8 年度
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
摘要)、《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暨 2019 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关于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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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分别公告,并已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广东冠豪高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如期在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东海大道 313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与会议通知一致。会议由副董事长钟天琦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4 月 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名册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代表的资格进行了查验。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
表股份 435,708,244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272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在网络投票时间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4,908,097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861%。
    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投票股东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
行验证及确认。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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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全部
议案。
    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
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向公
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31,090,837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56%。
    4、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
计票、监票。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会议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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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9,095,422 股,反对 1,520,919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9,095,422 股,反对 1,520,919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9,095,422 股,反对 1,520,919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39,095,422 股,反对 1,520,919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092,822 股,反对 1,523,519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567,318 股,反对 1,523,519 股,弃
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99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暨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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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38,669,522 股,反对 1,946,819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8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 2019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095,422 股,反对 1,520,919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关于为子公司 2019 年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095,422 股,反对 1,520,919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569,918 股,反对 1,520,919 股,弃
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08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7,328,919 股,反对 1,520,919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27%;关联股东中国纸业投资
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共计 331,766,503 股,该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108,849,838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9,569,918 股,反对 1,520,919 股,弃
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08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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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39,095,422 股,反对 1,520,919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
本次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相符,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本次会议未对通
知公告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未对任何议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也未提出
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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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蔡丽影




                                                       张远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