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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豪高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08-21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

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所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所属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的各类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 50%

以上权益性资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 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

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针对现货交易,

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品

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仅限于进行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品种;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

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

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

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

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

间;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公司只能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 公司参与期货交易需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与风控体系,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按照

本制度规定制订相应的业务实施细则开展套期保值工作。

       第六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是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

机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采购
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

组下设期货交易小组和期货管理小组两个机构。

    第七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工作原则、方针;

    (二)负责审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年度报告;

    (三)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工作原则和方针;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七)根据业务情况,负责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

    (八)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上一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情况,并提

交本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期货交易小组设组长、交易员岗位、信息员岗位、会计

核算岗位。期货管理小组设组长、风险控制岗位、资金调拨岗位。各

岗位人员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确保相互监督制约。

    第九条 期货交易小组由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子公司相关部门人

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制定涉及商品的套期保值交易工作计划;

    (二) 负责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及资金需求计

划,并报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三) 负责组织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四) 负责定期提交套期保值书面工作报告及编制年度报告。

       第十条 期货管理小组由公司有关部门和所属子公司有关人员组

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对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

    (二) 负责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

定要求及本制度规定的内容等,做好风险的事前控制;

       (三) 负责按照领导小组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监督期货交易执

行过程,确保按照现货和套期保值数量的匹配;

       (四) 及时发现、报告套期保值交易风险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

故;

       (五) 负责在保证金限额内做好资金的安排和调度工作;

       (六) 负责套期保值交易资金结算,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账

务处理及编制财务报告与披露;

       (七) 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数据日报表,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并

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 业务授权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每年提交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限

额、限量申请报告,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后方可实施。如期间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发生重大调整,将视投资额度

调整情况,报相关会议审批。
    套期保值交易的审批权限:拟投入或调整的保证金金额未达到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 1,000 万元人民币,由总经理办公

会审批;拟投入或调整的保证金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且未达到 30%,由董事会审批;拟投入或调整的保证金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在限额、限量内的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操作计划,对管理和交易小组组长进行授权。

    第十三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出具授权

书,授权书应列明被任命的相关人员、可操作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

种、套保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等。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若需变更被授权人,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并及时

履行审批程序并更新授权书。

    被授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就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年度计划的制定、审批。期货交易小组依据

公司经营品种的敞口风险编制年度期货套期保值工作计划,计划应包

含拟保值的现货品种、操作金额规模、计划数量、拟选择的期货品种

交易数量和交易方向。工作计划在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额度(含追加的
临时保证金)范围内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的制定、审批。期货交易小组根据

现货销售具体情况和期货市场价格行情,制定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

风险控制岗位审核,报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包

括以下主要内容:套期保值交易中套期关系指定、套期策略(建仓或

平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止损区间、风险分析、

风险控制措施等)、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目标

及风险控制措施等。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的操作方案应报送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财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期货保证金账户管理和资金调拨。期货管理小组向财

务部门提交资金调拨申请,资金调拨岗位按公司审批手续审核批准后

拨付资金,并负责在交易员平仓后回调资金。资金到位后,期货交易

小组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

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

    第十八条 风险控制岗位全程跟踪方案审核及交易指令的执行情

况,交易结算单必须经风险控制岗位审核并拷贝留存。若执行情况与

套期保值操作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期货管理小组核对结算账单。若结算单与下单历史和

交易方案不一致,则需核查原因,并向期货公司核查原因。若发生错

单情况,则按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经财

务总监确认后,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岗位每月末
与交易员岗位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四章 内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期货业务日常报告及定期报告制度

    (一)期货交易小组根据每日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

帐并向风险控制岗位报告新建头寸、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汇总持仓

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

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所属子公司以各自公司为单位,由风

险控制员负责统计上述信息,并上报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

    (二)期货管理小组每月终了 10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业务领导小

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

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等相关分析。经期货业务领

导小组批准后,提交公司领导审阅。

    (三)期货交易小组和期货管理小组年末形成套期保值年度报告,

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公司领导审阅。

    第二十二条 期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

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由期货管理小组整理,按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保密制度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套期保值业务相

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

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充分关注期货经纪公

司选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等关键环节,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

止损机制,使风险管理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

节。

       第二十五条 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

证金金额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可追加保证金额度;

       (二)套保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

仓头寸和拟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 建立风险报告和处理机制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交易员应立

即报告期货交易小组组长和风险控制岗位,期货交易小组组长和风险

控制岗位立即启动风险处理程序或向上级报告。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控制岗位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

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有违反套期保值方案的操作行为;

    4、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单笔或累计)发生亏损或出现浮动亏

损达止损数的 50%,或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等风险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风险控制岗位须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并在 24 小时

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四)风险处置。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套期保值

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

受度,选择风险管理工具,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违规操作时,期货业务领导小组立即终

止违规人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

施补救方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止损机制。当市场价格变动导致持仓合约公允

价值损失达到止损额度的 80%时,启动止损机制,期货交易小组将亏

损情况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制定应对方案,

设定具体止损目标,组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人员进行止损操作,并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因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交

易小组通知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由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
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

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因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立即向期货交

易小组组长报告,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或降低错单对公司

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期货业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当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

纷等事项时,期货管理小组应立即向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汇报,并对采

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第三十条 期货交易小组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

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所有套期保值交

易过程和内部财务处理进行全面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人员,视情节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责任人员

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

结算确认、风控等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超越权限
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操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届时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

亦同。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