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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冠豪高新: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12-10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9-临 045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为人民币 231,972,243.1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 404 号)。现将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及马向英(合称:

原告方)因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其他被告

(合称:被告方)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 769,265,199.13 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18 年 1 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2018 年 9 月,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初 159 号))驳回原告方诉讼请

求。

    2018 年 10 月,因原告方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遂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

民初 159 号)民事判决;被告方赔偿损失共计 231,972,243.18 元(包括设备采
购损失、销售损失、财务成本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 月 19 日、2018 年 9 月 22

日、2018 年 10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涉及诉讼公告》(公

告编号:2018-临 001)、《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临 034、

2018-临 036)。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二审终审判决内容

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 1,201,661.22 元,由天津中天盛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

市中天宏大纸业有限公司、马向英共同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上诉

请求,要求原告方支付相关诉讼费用。因此,该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未造成任何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