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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片仔癀: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9-12-26  

						证券代码:600436       证券简称:片仔癀       公告编号:2019-035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厦门日报社赔偿公司 2 万元;厦门中药厂有限公
司赔偿公司 500 万元;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31800 元,公
司负担 177700 元,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负担 353800 元,厦门日报社
负担 30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二审(终审)现
已审理终结,二审判决(终审判决)已生效,本次判决结果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较小,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
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街。
    上诉人(一审被告): 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
门市同安白云大道 9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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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一审被告): 厦门日报社,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
区吕岭路 122 号。
    原审被告: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
明区吕岭路 122 号 1301 室之 11 号。
    2、诉讼概述
    2014 年 1 月 17 日,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
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日报社的诉讼案件,并由漳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详见公告 2014-001 号)。
    2015 年 3 月 4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
闽民终字第 446 号)作出终审裁定:该案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7 年 3 月 13 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福建省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榕民初字第 1431 号)(详见
公司 2017-006 号公告)。
    因一审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全部支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建省
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7 年 8 月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通知书》((2017)闽民终 474 号),
正式受理该案件(详见公司 2017-051 号公告)。



    二、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17)闽民终 474 号)。法院认为公司关于起诉厦门中药厂构成
不正当竞争的诉请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2014)榕民初字第 1431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厦
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及“八宝丹”与“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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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丹片仔癀”“片仔癀”之渊源关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立即
删除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鼎炉八宝丹”上推送的《鼎炉良药展—八宝
丹》《鼎炉八宝丹传奇》二文,并消除影响;厦门日报社自判决生效
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 万元;
    2、变更(2014)榕民初字第 1431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厦门中
药厂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漳州片仔癀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500 万元(已包含合理费用);
    3、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在其官网中
刊载的题目为“八宝丹片仔癀本为一家”文章;
    4、撤销(2014)榕民初字第 1431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5、驳回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讼请求;
    6、驳回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7、驳回厦门日报社的上诉请求。
    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厦门日报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31800 元,由漳州片仔癀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各负担 177700 元,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各负担 353800 元,
厦门日报社各负担 3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判决书》,公司应收到赔偿款人民币 502 万,支付受
理费 17.77 万元,该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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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 474 号)。



   特此公告。


                                  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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