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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贝卡: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04-27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
责权限和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高效运作,独立有效地行使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河
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二人,公司职工代
表一人。

     第三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应符合如下任职资格:
     (1)具有与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者的
权益;
     (2)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3)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被证监会规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
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股东代表监事的选聘程序:
    (一)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现任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的方式披露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
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四)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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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大会审议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
    (六)改选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的选聘程序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当监事会全体监事任期届满且尚未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监事时,原监事
会成员应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新一届监事会监事产生为止。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或提
请公司工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任监事的职工代表。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
决议以前或职工代表大会未选举出任监事的职工代表时,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
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过半数选举和罢免。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对公司的监督检查情况向股东
大会报告并公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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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有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要求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请董事
会召集。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提案后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监事会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提案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
会,召集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自行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由公司给予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三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
表决的回避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
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的人员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将书面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以召开监事会
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由召集人指定的人员以专人送达、
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
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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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
议题, 会议联系人,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会议召开前两日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投票。委托人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具体委托事项及
权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书面的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会议主持人,并
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监事必须亲自签到,不得由
他人代签。委托其他监事到会的,由受托人代签。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投资、资产抵押、处置、担保等事项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提出监督意见;
    (九)讨论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交议案。监事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的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提案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
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五条     提案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全体监事。

                              第五章   会议召开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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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发言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
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未能履行职责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位监事的意见。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讨论的每项议题应由提案人或其指定的监事作主发言,说明
内容。对于重要的提案,监事会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
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可根据需要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介绍情况,接受质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但如有两名以上监事要
求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的,则必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
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
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
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
告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或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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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
本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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