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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通管业: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8-2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4]第 97 号

致: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

务所接受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的委托,

指派李婷婷、潘明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国通管业召开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国通管业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

于2014年8月6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
    2014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5 时 00 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安徽省合肥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国通工业园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

陈学东先生主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

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国通管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4

名,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为 17 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

代表及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或代表股份 33,697,978 股,均

为截止至 2014 年 8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国通管业股东。国通管业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向合肥市土地储备

中心申请土地收储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国通管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提出,并于 2014 年 8 月 6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

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
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表决结果。通过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

合并统计,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关于公司向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收储的议案》:

    同 意 股 数 33,581,378 股 , 占 参 与 该 项 表 决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5%;
    反对股数 116,60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

    弃权股数 0 股,占参与该项表决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并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国通管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