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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国通: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6-1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 90 号
致: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
务所接受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管业”)的委托,
指派孙艺茹、李婷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国通管业召开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国通管业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
于2015年4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
     2015年6月15日下午14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国通工业园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陈学
东先生主持。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
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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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国通管业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9
名,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为 11 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
代表及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或代表股份 31,951,700 股,均
为截止至 2015 年 6 月 9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国通管业股东。国通管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
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于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申请 2015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上述提案由国通管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提出,并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
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
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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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有限公司提供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关于 201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7、《关于申请 2015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8、《关于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1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并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国通管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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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5]第 90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艺茹


                             经办律师:孙艺茹


                                       李婷婷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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