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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机通用: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5-2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6]第 121 号
致: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
务所接受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通用”)的委托,
指派孙艺茹、李婷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国机通用召开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国机通用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
于2016年4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
     2016年5月23日下午14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国通工业园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陈学
东先生主持。公司同时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
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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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国机通用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5
名,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为 5 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
表及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或代表股份 146,421,932 股,均为
截至 2016 年 5 月 1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国机通用股东。国机通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申
请 2016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公司拟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议案》、《2015 年
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上述提案
由国机通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提出,并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
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
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提供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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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关于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申请 2016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7、《关于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公司拟与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议案》;
     9、《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0、《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的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并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国机通用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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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承义证字[2016]第 121 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艺茹




                             经办律师:孙艺茹


                                       李婷婷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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