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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证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14  

						    证券代码:600446              证券简称:金证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5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9          -              2017/7/20        2017/7/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9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35,009,5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8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0,975,807.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19          -              2017/7/20        2017/7/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杜宣、李结义、徐岷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5 元;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
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3)对于 QFII 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
币 0.076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4)对于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6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8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6393989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