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纺股份”或“公司”)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纺股份本次发行部分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本次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7]1284 号)核准,公司向 7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102,485,617 股,并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完成了本次发行 股票的股权登记工作。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422,364,101 股,发行完成后总 股本为 524,849,71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02,485,617 股。本次非公开 发行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事项,股本总数量未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以及锁定安排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数(股) 限售期(月) 1 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5,380,710 12 2 武君麒 19,458,544 12 3 天津盛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037,227 12 4 北京信弘天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0,152,284 12 5 华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10,152,284 12 济南国惠兴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6 10,152,284 12 合伙) 7 滨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0,152,284 36 合计 102,485,617 - 1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武君麒、天 津盛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弘天禾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华 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国惠兴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承诺 其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滨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 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92,333,333 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29 日。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股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号 数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 1 25,380,710 4.84% 25,380,710 0 限公司 2 武君麒 19,458,544 3.71% 19,458,544 0 天津盛 林投 资合伙 企业 3 17,037,227 3.25% 17,037,227 0 (有限合伙) 北京信 弘天 禾资产 管理 4 10,152,284 1.93% 10,152,284 0 中心(有限合伙) 5 华信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10,152,284 1.93% 10,152,284 0 济南国 惠兴 鲁股权 投资 6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0,152,284 1.93% 10,152,284 0 伙) 合计 92,333,333 17.59% 92,333,333 0 四、股份变动情况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2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国有法人持有股份 10,152,284 0 10,152,284 有限售 条件的 2、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72,874,789 -72,874,789 0 流通股 3、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19,458,544 -19,458,544 0 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102,485,617 -92,333,333 10,152,284 无限售 A股 422,364,101 92,333,333 514,697,434 条件的 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422,364,101 92,333,333 514,697,434 份 股份总额 524,849,718 0 524,849,718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华纺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时间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 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 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