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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纺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19-04-2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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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4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19]第 0125 号



致: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赵清、黄伟民对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
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
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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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材料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2 日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发布了《华
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
称“《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
的资格、审议的议案内容,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
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 819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王力民先生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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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共 8 人,均为截至 2019 年 4 月 1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
表股份 98,918,3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8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
股份 97,803,7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63%;
     (2)网络投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网络投票
的公司股东人数共 6 人,代表股份 1,11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
     经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
体监事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审议对《大会通知》中载明
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就《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
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情况。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监票和一名
证券部职员计票,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
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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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7,858,2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反对 1,06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024,9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反
对 1,06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伍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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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04 月 19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刘继经办律师:赵清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黄伟民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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