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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纺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4-23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12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的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活动。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 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 二 十五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修订前                                           修订后
销。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
                                               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报告工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亏损方案;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理的工作;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意见。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的意见。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         第一百二十八条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会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   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