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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夏建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01-10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楼

电话: (0951) 3905666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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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八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XYFLYJS[2018]006 号



 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丹、李自如出席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9
 日 14:00 时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12
 月 23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宁夏建材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对本次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内容、会议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11层
                                                      电话:0951-3905666   第 1 页共 5 页
邮编: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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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9 日 14:00 时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自波先生主持,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
 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227,542,294
 股,占股份总数的 47.58%,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662,488 股。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6 人,
 代表股份共计 228,204,7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除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现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人
 员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1 月 2 日下午 15:00 时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人员
 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
 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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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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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包括:《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
 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聘请 2017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子公司 2018 年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规定内容相一致,未对
 《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本
 次会议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
 《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场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227,413,294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4,200 股,合计同意股份数为
 227,417,494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99.66%;现场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129,00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658,288 股,合计反对股份数为 787,288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34%;现场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
 股份数为 0 股,合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
 表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公司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现场投票表决同
 意股份数为 227,542,294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638,488 股,合计同意
 股份数为 228,180,7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总
 数的 99.99%;现场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24,000 股,合计反对股份数为 2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0.01%;现场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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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为 0 股,合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
 股份总数的 0%。

       3、《关于公司聘请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的议案》:现场投票表
 决同意股份数为 227,542,294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638,488 股,合计
 同意股份数为 228,180,7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
 份总数的 99.99%;现场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
 为 24,000 股,合计反对股份数为 2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代表股份总数的 0.01%;现场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
 股份数为 0 股,合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
 表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公司为子公司 2018 年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场投票表决
 同意股份数为 227,542,294 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股份数为 638,488 股,合计同
 意股份数为 228,180,78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代表股份
 总数的 99.99%;现场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反对股份数为
 24,000 股,合计反对股份数为 24,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代表股份总数的 0.01%;现场投票表决弃权股份数为 0 股,网络投票表决弃权股
 份数为 0 股,合计弃权股份数为 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代表
 股份总数的 0%。

       综上,上述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第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以参加本次会
 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第二、三、
 四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以参加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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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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