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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夏建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02-10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制定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的,

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最低要求时;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四)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七)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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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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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

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除前条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二)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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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三)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市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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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其所代表的股

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之积的表决票数,股东可以将其集中或分散进行表决,但其表决的票

数累积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票数。依照得票多少确定董事人选,当选董事所获得的票数

应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 1/2。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非职

工监事候选人;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公司的监事会可以提名公司的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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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提案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送达公司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人还应向董事会提供候选董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二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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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

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

或超过 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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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告第三十六 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

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第三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

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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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并作出修改。本规

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生效后,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的《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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