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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涪陵电力: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18-09-04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材              料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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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议 程

   一、审议议案
    (一)《关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议案表决

   三、律师发表现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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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报告之一]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业务
        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公司拟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电财”)签订《金融业务
服务协议》,由中国电财为本公司提供存款业务、结算业务。协议有效期 1
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盖永光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
    注册资本:1,300,000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
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
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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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止到2017年12月31
日,中国电财2017年末总资产26,826,020.94万元,净资产2,731,757.55万
元 ; 2017年度 实现营 业收入 563,181.68 万 元, 归属于母 公司的 净利 润
284,620.97万元。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持有中国电财100%的股份,国家电网
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川东电力有限公司100%股权,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双方拟签署的《金融业务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服务内容
    1、存款业务;2、结算业务。
   (二)定价原则与定价依据
    中国电财支付本公司存款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商业银行
为该存款提供的利率,同时,原则上不低于中国电财给予国家电网有限公
司其他成员公司的存款利率。
   (三)协议金额
    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中国电财的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593 万元;
   (四)公司募集资金及有关部门要求专户储存的资金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协议有效期 1 年。
   (六)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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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金融业务服务协议》详细规定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保障
公司资金的安全。
   (二)公司制定了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关于在中国电力财务有
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对风险事项提供解决和处理方案。
   (三)公司对在中国电财的日均存款余额作了限制,在协议有效期内,
公司存放在中国电财的日均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593 万元。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中国电财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电财为公司办理存款、资金结算

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

进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特此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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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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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报告之二]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授权代表: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

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委工作内容,具体修订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现行章程第一章“总则”增加一条,增加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
                                       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现行章程第五章“董事会”增加一条,增加内容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
                                       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现行章程第五章“董事会”后增加一章“党委”,增
                                       加内容如下:
                                       第六章 党委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一名,可
                                       设党委副书记一至二名,其他党委委员
                                       若干名。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
                                       党委。同时,公司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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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
                               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
                               合。党委对拟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或者推荐提名人选;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
                               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
                               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
                               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除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

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特此报告,请审议。



                                 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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