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作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已收到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相 关资料,我们审阅了黄蕴洁女士的个人履历及工作业绩,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 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就所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黄蕴洁女士具备《公司 法》、《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 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现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黄蕴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