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4-13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王晓东、杨杰群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
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上午 9:00 在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
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郭俊梅女士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审查,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8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105,618,641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40.470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05,116,263 股,占贵
公司股本总额的 40.2779%;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502,378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0.1925%;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941,453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1.1271%,
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 2017 年度董事会报告》
《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报告》《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执行情况和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18 年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关
于公司为贵研资源(易门)有限公司开展贵金属废料回收业务提供银行承兑汇票
质押担保的议案》《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2018 年度短期借款额度的议案》《关
于 2018 年度贵金属套期保值策略的议案》《关于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于制定〈贵研铂
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
摘要》《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配股方案的议案》《关
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
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
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18 年配股
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共二十三项
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
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