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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贵研铂业:分红管理制度(2018年修订)2018-06-29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分红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云南
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证监【2012】
122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
司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且
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保持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
平。



                         第三章分红决策机制
    第七条   公司分红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有关调整分红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对分红政策调整发表
独立意见,调整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或者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
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章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分红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
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
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三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
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