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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士兰微: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0  

						     证券代码:600460                   证券简称:士兰微            公告编号:2018-034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7           -              2018/7/18        2018/7/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23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12,061,61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2,482,464.5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7          -              2018/7/18         2018/7/18


                                               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士兰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及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

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6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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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 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 0.036

元派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

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

公司 A 股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

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

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

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管理部

联系电话:0571-88212980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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