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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城水业: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30  

						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水业        公告编号:2017-058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 99 号江西洪城水业股

   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4,522,04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11.9709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董事万义辉先生
主持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4 人,董事李钢、史晓华、邵涛、邓建新、万锋,
     独立董事余新培、衷俊华因其他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1 人,监事会主席邱小平、监事刘顺保因其他公务
     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蔡翘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控股股东申请豁免“股权激励”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80,158,152         84.8036 14,363,891 15.1964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序                                                                                 数
号
1      关于控股股东申   80,158,152   84.8036   14,363,891   15.1964   0   0.0000
       请豁免“股权激
       励”承诺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股东大会对以上事项进行投票表
决时,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均回避表决,该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海若、雷萌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