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有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盛杰民)2017-09-14
独立萤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盛杰民,已 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
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入。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如下 :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 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
相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 已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
冠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
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
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
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或
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白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金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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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 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
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分之一 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
量未超过五家 ;本 人在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本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 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白作出虚假声 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 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 、规定 、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作 出独立判断,不
受公司主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 人将 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O日 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