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有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郭君磊)2017-09-14
独 立童事候选人声 明
本人郭君磊 ,己 充分 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为深圳九有股份 有限公司第 七 届董事会独 立 董事候选人 。本人公
开声 明 ,本 人具备独 立 董事任职资格 ,保 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
深圳九有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独 立 性的关系 ,具 体声 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各 上 市公司运 作 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
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法 律 、经 济 、财务 、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 董事职责所 必 需的工作 经验 。本人 尚未根据 《上 市
公司高级管 理人 员培训 工 作指 引》及相关规 定取得独 立 董事 资格 证
书 。本人承诺在本次提 名后 ,参 加 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举办的最近 一期独
立 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 立 董事资格 证 书 。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 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 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 组织 部 《关于规范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 (离 )休 后担任 上 市公司 、基金 管理公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 监事的通
知 》的规定 ;
(四 )中 央 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 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 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 监会 《保险公司独 立 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六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备独立 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司或者其 附属 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 系亲属 、主
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 偶 、配偶 的兄弟姐 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 上 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 东 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5%以 上 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 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 其 直 系亲属 ;
(四 )在 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 ;
(五 )为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 企业 提供财
务 、法律 、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 务 的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
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 字 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 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 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 任董事 、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或 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 、监 事或者高级 管 理 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
(八 )其 他 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 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
的
期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 证 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 两次 以上 通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
未亲 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三 分之 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 立 董事期 间 ,发 表 的独 立 意见明显 与事实不符 。
五 、包括深 圳九有股份有 限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 的境 内
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本 人在深圳九有股份有 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
本人 己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 易所 上 市公司独 立 董
事备案及培 训 工作指 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 实
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 楚独 立 董事 的职责 ,保 证上述声 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声 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 。上海 证 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 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
性。
本人承诺 :在 担任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期间 ,将 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发布 的规章 、规定 、通知 以及 上海 证券交易所
业 务规则的要求 ,接 受 上海 证券交易所 的监管 ,确 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 ,作 出独 立 判断 ,不 受公司主要股 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本人承诺 :如 本人任职后 出现不 符合独 立 董事任职 资格情形的 ,
本人将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⒛ 日内辞去独 立 董事职务 。
特此声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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