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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有股份: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12-19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九有股份       编号:临 2017-107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涉
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 号
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
而进行调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
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1
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2、根据财政部新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
助》通知的要求,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
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
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
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
反映。
   (二)变更日期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的要求时间开始执行前述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其中: 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如下:
    1、类型
    政府补助,是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
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
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包括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
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具体标准为:申请政府补助
的项目最终形成一项或多项长期资产,且该长期资产可以为公司带来
预期的经济利益。
    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具体标准为:申请政府补助
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公司的相关投入最终将计入相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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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期间的费用。
    2、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照所建造或购买的
资产使用年限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
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
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
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对于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公司直接将收到政府补助
计入当期收益。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
——政府补助》的通知执行,其中:政府补助会计政策如下: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冲减相关
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
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
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与收益相关的
政府补助。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
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
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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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
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
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
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以实
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
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
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①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
调整资产账面价值;②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
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③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
益。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
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
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①政府文件明确了补助所针对的特定项目的,
则根据该特定项目的预算所形成资产的支出金额和计入费用的支出
金额比例进行划分,对该划分比例需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复核,
必要时进行变更;②政府文件中对用途仅作一般性表述,没有指明特
定项目的,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执行新政策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以往各期
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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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
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
    2、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
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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