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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九有: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的公告2019-07-12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 九有              编号:临 2019-046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
   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情况
        近日,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因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案号      受理机构     起诉方       被起诉方           案由     诉讼金额     目前进展
  1  ( 2019 )   福田法院   公司       高伟、杨学强、蔡   损害股东利   尚未开庭   尚未开庭
     粤 0304 民                         昌富、深圳市润泰   益责任纠纷   审理,尚
     初 36509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无 法 判
     号                                 司                              断。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公司
        被告一:高伟
        被告二:杨学强
        被告三:蔡昌富
        被告四: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案件审理:福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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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四为一家成立于 2009 年 12 月 16 日,注册在深圳市福田区的有限责任公
司,原告是被告四的股东,持有其 51%的股权。被告一是被告四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和总经理;被告二、被告三是被告四的副总经理。
    原告作为一家 A 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有
义务按时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被告四是原告重要的子
公司,原告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在查阅、审计被告四财务情况的基础上完成。并
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原告的公司内部规定,被告四也有义务向原告披露其财务
情况。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被告四的高管,应当积极配合并响应原告要求
查阅被告四财务资料的要求。但是,自 2018 年 9 月以来,原告多次向作为原告控
股子公司的被告四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提出查阅相关财务资料的要求,但上
述主体至今未予提供。2018 年 9 月 26 日,原告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前往
被告四了解财务核算工作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被告四及被告一、被告
二、被告三均未予配合。由于未能获得被告四 2018 年 8 月份及以后的财务资料,
导致原告未能完整披露 2018 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对原告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也影响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2018 年 8 月,原告注意到被告四开始出现流动性风险,发现这一情况后,
原告立即联系被告一,但被告一于 2018 年 8 月称病出境,原告无法与其取得有效
联系。随后,2018 年 9 月,原告多次通过口头和书面方式与被告二、被告三等被告
四的其他管理人员联系,要求其向原告移交被告四的印鉴及银行 U 盾、提供被告四
的财务资料并汇报被告四的经营情况、提出化解被告四当时危机的有效方案并予以
实施,均被前述人员以需得到被告一的指令为理由拒绝或不予答复。由于无法与被
告取得有效联系,以及被告二、被告三的不作为,致使原告试图挽救被告四的系列
计划无法实施,最终导致被告四停止运营、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并且,由于未及时
应对被告四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导致被告四的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偿还银行贷款
进而导致多家银行宜布贷款提前到期。原告是被告四向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被告一、
被告二、被告三的前述不履职行为,使原告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截至目前,原告
已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
的多张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要求原告对被告四的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欠款总额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但是,在无法查阅被告四的财务资料的情况下,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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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知悉相关贷款的具体情况,无法通过有效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得原告的
合法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 2017 年 6 月原告收购被告四时与被告四当时的各
股东及高伟、杨学强、蔡昌富签署的《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有权管
理被告四的财务工作。具体而言,《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各方同
意,…本次交易完成后,润泰供应链的财务负责人由甲方(原告)委派,届时润泰供
应链作为甲方(原告)的控股子公司将纳入甲方(原告)整体财务管理系统,并严格遵
守甲方(原告)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相关的上市规则和法律、法规。”
2017 年 8 月收购完成后,原告曾向被告四派驻财务负责人赵青华,但被告四及被告
一、被告二、被告三未能按照前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配合公司委派的财务
负责人将被告四纳入公司整体财务管理体系,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间接导
致被告四因财务管理混乱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人民币 1,000,000 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受理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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