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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空港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2020-04-02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公告编号:临 2020-010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通过强制拍卖取得不动产后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59,307,027.22 元,其中所欠税款 54,588,720.18 元、滞纳金 4,718,307.04 元;

案件受理费 514,977 元;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72,364.2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二审(终审)现已审理

终结,一审裁定已生效,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不

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近日,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

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置业”)接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京 03 民终 1249

号),准许原告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次诉讼的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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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审诉讼机构名称:北京三中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 81 号

    (三)原告: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负责人:彭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小组成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德禄,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小组成员

    (四)被告: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兆丰街 58 号

    法定代表人:曹广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春,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红,北京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次诉讼的案情事实、请求、答辩的内容及其理由

    2015 年 11 月 5 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主

持,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兆宏业”)名下房地产(座落:

北京市顺义区)被强制执行公开拍卖。

    原告认为,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了“因拍卖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同年 11 月 21 日,天瑞置业竞得该房地产后并与顺义法院签署《司法拍卖成交确

认书》,承诺自行承担拍卖房地产的过户费用、涉税等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但

是拍卖成交后,天瑞置业却一直怠于履行纳税义务,迄今未缴纳案涉土地被拍卖

所产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税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土地增值税等

费用,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税收债权难以得到保障。

    被告认为,上述司法拍卖事项,天瑞置业作为竞买方已按土地、房产过户登

记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相关税费,且竞拍标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证已于 2017 年 3 月 8 日变更至天瑞置业名下。

    内容详见 2019 年 1 月 18 日、2019 年 12 月 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公司关于


                                     2
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北京空港天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二审情况

    2019 年 12 月 19 日,天瑞置业收到原告的《民事上诉状》,原告诉讼请求为:

    (一)撤销原审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13 民初 618 号民

事裁定书,并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北京三中院审理,近日,天瑞置业收到北京三中院《民事裁定书》((2020)

京 03 民终 1249 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

诉。

    本院认为,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

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兆宏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损

益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 03 民终 1249 号)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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