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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光发展: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7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蓝光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就公司 2019 年 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
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实施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申请解锁的128名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
锁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满足解锁条件的 12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三期解锁,可解锁比例 60%(包括第二
个解锁期递延解锁的 30%),可解锁股份 11,021,892 股。
    二、关于公司拟为合作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为合作方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保障合作
项目的顺利运作。为防范担保风险,公司将要求项目相关合作方为本公司提供反
担保。公司将在提供担保后密切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并就
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公司财产、资金安全,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同意将该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