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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好当家: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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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
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
查询、见证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
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8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地点、会议时间、出席对
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大会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
称“交易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
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2)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港通投资
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执行。
    (3)公司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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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 2018 年 5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
临时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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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程序
    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意见书第三条
所列示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选
择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的时间
    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了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
    3、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是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
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假设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
表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4,221,2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347%;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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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8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53%;弃权0股。


    2、审议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4,221,2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347%;反对
685,8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53%;弃权0股。


    3、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14,221,2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347%;反对
685,8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53%;弃权0股。


    4、审议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414,221,2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347%;反对
685,8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53%;弃权0股。


    5、审议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414,221,2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347%;反对
685,8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53%;弃权0股。


    6、审议关于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同意414,221,2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347%;反对
685,8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53%;弃权0股。


    7、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同意414,221,2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347%;反对
685,8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53%;弃权0股。


    8、审议公司2018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同意1,296,09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
的65.3968%;反对685,8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34.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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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


    9、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14,221,288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347%;反对
685,800股,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653%;弃权0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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