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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利电气:授权管理制度2019-08-21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16 年 1 月 11 日 董事会六届九次会议通过,2019 年 8 月 20 日 董
                      事会七届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风险
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授权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管理”是指:
    1、董事会对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2、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3、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中其他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经营层对专项事务做出专门授权的,
依据专门授权执行。
    第四条   凡本制度未涉及的授权事项,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董事会对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授权金额范围内决策以下非关联交易事项:
    1、向除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
    2、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3、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非关联交易的金额权
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1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
    6、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上述指标在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后的超额部分,不予授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如下事项做出决议后,董事长根据决议签署
相关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决议事项:
    1、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上市;
    2、上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3、股份回购;
    4、上市公司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5、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和收购;
    6、股权激励;
    7、重大关联交易与重大非关联交易;
    8、担保;
    9、筹、融资;
    10、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财务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
    第九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长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签署应
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文件。



                  第三章 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授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在授权金额范围内决策以下非关联交易事项:
    1、租入或者租出、抵押或质押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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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权、债务重组;
    3、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4、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决策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非关联交易的金额
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
    3、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
    6、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上述指标在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后的超额部分,不予授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在授权金额范围内决策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提供财务资助;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5、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6、债权、债务重组;
    7、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8、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9、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0、销售产品、商品;
    11、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2、委托或者受托销售、购买;
    13、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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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决策本制度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的金额权限: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
0.5%。
    3、上述指标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后的超额部分,不予授权。累
计计算的原则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签署以下合同、协议:
    1、代表公司签署各类经营管理相关的合同、协议;
    2、代表公司签署技术改造和工程建设合同;
    3、代表公司签署除公司总经理外的《劳动合同》;
    4、代表公司与为公司服务的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
    第十六条 经营层审批以下财务支出:
    1、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董事长签署的合同、协议,审批款项
支付;
    2、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董事会授权经营层的其他事项:
    1、审批、决定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一般性业务事项,包括:采购原材料、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全部员工的薪酬体系和支付
标准;
    3、制定公司日常费用标准和支付规定并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标
准、出国人员补贴标准、职工福利改革、“私车公用”补贴标准、除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员职务消费等;
    4、制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5、决定公司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机构设置;
    6、聘任、解聘除由公司董事会聘任和解聘以外的公司员工;
    7、出席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并代表上市公司行使表决权;
    8、向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9、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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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及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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