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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光股份:关于签署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PPP项目合同的公告2017-10-12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051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PPP 项目合同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名称: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PPP 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
    合同对应项目规模:本项目分为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收运两部分组成,项目
    总投资预计约 4.8 亿元。其中,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总建设规模 800 吨/日,预计投
    资约 4 亿元,其中一期建设规模 400 吨/日,预计投资 2.9 亿元;生活垃圾收运服
    务部分建设规模为 670 吨/日,共 10 个垃圾中转站并配套收集运输设备车辆,预
    计投资约 0.8 亿元。
    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经营期为 30 年。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 2017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
    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
     本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存在政府部门审批进度
不及预期、建设工期延误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生活垃圾热
值变化;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以及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
影响的风险。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光股份”)于 2017 年 10 月 9
日与中共乐平市委农村工作部(以下简称“政府方”)签署了《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
发电项目 PPP 项目合同》。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负责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PPP 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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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相关主体情况

    1、甲方(政府方):中共乐平市委农村工作部(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乐平市为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志军
    2、乙方(社会资本方):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无锡市城南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


    二、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PPP 项目

    (二)项目背景
    为妥善处理生活垃圾,提高生态环境水平,减少生活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进
一步提高乐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完善市政环保、公用基础
设施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乐平市“美丽乡村”建设。乐平
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最终选择乙方作为乐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由乙方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和维护等工作。甲方作为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在合作期限内
乙方独家拥有本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权利,收集运输乐平市境
内所有乡镇的生活垃圾,独家处理乐平市境内的生活垃圾,收取甲方支付的垃圾收
运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补贴费。

    (三)项目概况
    1、项目规模
    本项目分为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收运两部分组成,项目总投资预计约 4.8 亿
元。其中,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总建设规模 800 吨/日,预计投资约 4 亿元,其中一期
建设规模 400 吨/日,预计投资 2.9 亿元;生活垃圾收运服务部分建设规模为 670 吨/
日,共 10 个垃圾中转站并配套收集运输设备车辆,预计投资约 0.8 亿元。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在乐平市境内注册设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公司和生
活垃圾收运服务项目公司,开展本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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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项目范围

    甲方授予乙方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限内在乐平市独家拥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即:
    (1)投资、设计、采购、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并在项目合作期限结束时
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2)向甲方提供乐平市境内所有乡镇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服务,并向甲方收取
垃圾收运服务费;
    (3)处理乐平市境内所有的生活垃圾,并向甲方收取垃圾处理补贴费;
    (4)向电力公司销售电量,并向其收取电费;
    (5)行使和享有 PPP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权益。
    3、项目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共 30 年(含建设期)。建设期为 2 年,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
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日止;运营期自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试运营开始日
起 28 年。
    4、合作期限结束后的移交

    乙方将在合作期限结束后向甲方无偿移交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有形资产(包括建
筑物、构筑物、机械设施设备、备品备件、车辆、装置以及各种设计和管理、保险
等文件)和无形资产(包括本项目项目公司所有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及已提取尚
未使用的设备设施重置摊销费。
    5、生效日期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之日起,本合同即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双方主要的声明与条件

    (一)甲方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及项目公司声明并保证,在本合同生效日:
    1、甲方向项目公司移交本项目已完成的前期工作,相关工程量及费用根据国
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选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
    2、甲方具有签署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资格和权利,有能力履行本合
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等的义务;负责将本项目纳入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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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且不影响项目审
批进度要求。
    3、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需甲方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手
续,并依法出具相关必要的文件;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本项目的各种批复、批准。
    4、保证项目公司享受国家、江西省、景德镇市及乐平市所规定的招商引资、
市政环保、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垃圾焚烧发电等各项
优惠政策。
    5、甲方承诺项目公司按照国家、省、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享受各项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甲方在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为项目公司
争取相关的政策优惠,对乐平市有权减免的税费依法减免。
    6、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垃圾处理补贴费价格、垃圾收运服务费价格及费用支付方
式,及时、足额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和垃圾收运服务费。

    (二)乙方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合同生效日:
    1、乙方为本项目依法注册设立的项目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
补充协议、融资文件的条款和条件的资格和能力。乙方承诺:项目公司的注册地、
纳税地均为乐平市,并保证及时足额的投入项目总投资 30%的自有资本金,及时完
成本项融资,保证为项目的建设运营提供足够资金。
    2、项目公司应承接甲方移交的本项目已完成的前期工作,相关工程量及费用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经甲方和项目公司共同选定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确
认后,由项目公司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3、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限内拥有本项目的设施财产所有权,具备建设和运营本
项目的组织机构、人员和技术力量,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
    4、乙方及项目公司保证遵守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履行本合
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四、合同签署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华光股份已建立起垃圾焚烧发电全产业链平台,完全具备投资、建设、运营垃
圾发电项目的能力和资源。本次合同的签署,有利于促进公司固废业务跨区域发展,
增加公司固废业务处理规模,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同时为公司后续 PPP 项目的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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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和合作提供更多经验,对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项目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因素,存在政府部门审批进度
不及预期、建设工期延误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生活垃圾热
值变化;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以及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
影响的风险。
   因公司暂未设立实施该 PPP 合同的项目公司,公司将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根
据项目公司设立情况及实施建设相关进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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