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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湘邮科技:起诉进展公告2017-08-23  

						股票简称:湘邮科技          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

2017-023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 年 3 月,湖南湘邮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因原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延续下来的债权追讨

遗留事项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湘邮置业”)、湖南宏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

华投资”)及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怡置业”)。

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24 日披露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起诉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5-003)。

    2015 年 5 月 6 日,该案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5 年 5 月 11 日,公司收到该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长中

民四初字第 00447-1 号】,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临 2015-013)。

    2017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民事裁定书【(2015)长中民四初字第 00447 号】,具体内容如下:

                                  1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标的为南湖东怡大厦临书院路第

一层、第二层各 1000 平方米的资产,而该资产已经在该院(2016)

湘 01 民初 88 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处置。现原告湘邮科技公司就同一

诉讼标的及基本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应驳回起诉。若发生新的事

实,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裁定书中提及的有关【(2016)湘 01 民初 88 号民事判决书】

的内容,公司已在 2017 年 5 月 27 日《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

及诉讼进展公告》中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7-013)。

    对于本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公司将继续采

取有力法律措施依法维权,并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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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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