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邮科技:关于涉及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2018-07-14
股票简称:湘邮科技 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 2018-015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调解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6,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事项不会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4 年 9 月 25 日,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市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4)长中民三初字第 01080 号】
及《民事起诉状》。长沙盛德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
里公司”)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为由,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至市中
院并将相关人列为第三人。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披露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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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随后在市中院开庭审理并进行判决,公司因不服市中院判
决于 2015 年 4 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
出上诉,同年 11 月省高院裁定该案发回市中院重审。上述过程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4 月 1 日、10 月 13 日、12 月 2 日披露的《湖南
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
2015-009、临 2015-037、临 2015-041)。
省高院发回重审后,2016 年 5 月 9 日、6 月 28 日,市中院两次
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2017 年 5 月 25 日公司收到市中院送
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湘 01 民初 88 号】,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披露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13)。
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2018 年 1 月公司收
到省高院传票,该案于 2018 年 2 月 6 日举行听证。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披露的《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01)。
2018 年 7 月 13 日公司收到省高院民事调解书【(2017)湘民终
834 号】,经省高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本公司、
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邮置业公司”)、湖南东怡置
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怡公司”)、盛德里公司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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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同意就本案纠纷向盛德里公司支付
人民币 8500 万元,盛德里公司同意就本案纠纷不再向湘邮科技公司
主张权利。
2、东怡公司将第一项约定的款项支付至盛德里公司或其指定的
账户。
3、支付方式及担保约定如下:
(1)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共同支付
人民币 1000 万元给盛德里公司,盛德里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三日
之内申请将(2016)湘 01 民初 88 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查封的公交
总公司名下的全部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同时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
司、盛德里公司均同意将涉案 2014 年 1 月 25 日签订的《会议纪要》
中所涉韶山北路 38 号项目土地(已抵押)进行司法冻结保全担保,
以置换前述解除保全标的物。
(2)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在 2018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
币 2400 万元给盛德里公司,盛德里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三日之内
申请将(2016)湘 01 民初 88 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查封的一楼其他
房产解除查封。
(3)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人
民币 2000 万元给盛德里公司。
(4)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在 2019 年 3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
币 2000 万元给盛德里公司,盛德里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三日之内
申请将(2016)湘 01 民初 88 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查封的二楼房产
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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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在 2019 年 5 月 30 日前支付人民
币 1100 万元给盛德里公司。
4、违约责任:东怡公司、湘邮置业公司若延迟支付前列款项,
一个月之内按照年利息 15%的利率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超过一个
月则按照年利息 24%的利率承担迟延支付的利息。盛德里公司迟延
履行其申请解封的义务,东怡公司付款期限相应延长。
5、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6、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236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二审
案件受理费 236800 元,减半收取 118400 元,共计 360200 元,由东
怡公司负担 180100 元,由盛德里公司负担 180100 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湘民终 834 号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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