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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萧钢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2019-04-13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8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议工作规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 2018
年度履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
董事竺素娥、李有星、董事陆拥军等 3 名成员组成,其中由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独立董事竺素娥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
    本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选举产生。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未进行调整。
    1、竺素娥:中国籍,女,1963 年出生,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
北京商学院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任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教授,
兼任第六空间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晟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
    2、李有星:中国籍,男,1962 年 10 月出生,博士学位,浙江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
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任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杰克缝纫
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独立董事。
    3、陆拥军:男,1970 年出生,硕士学位,浙江萧山人。曾任杭州钱江味精
总厂劳服公司汽配部经理,杭州江南管道总公司任水暖科科长,萧山同济钢结构
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00 年加入本公司任新疆办事处主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副总裁、江西杭萧、杭州杭萧及广东杭萧董事长。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议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积
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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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8 年 3 月 6 日,审核《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
    2、2018 年 4 月 11 日,审核《杭萧钢构 2017 年年度报告》之财务报告及《关
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
案》和《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
    3、2018 年 4 月 24 日,审核《杭萧钢构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
    4、2018 年 8 月 30 日,审核《杭萧钢构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
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八十二次会议审议。
    5、2018 年 10 月 29 日,审核《杭萧钢构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审议。
    6、2018 年 12 月 28 日,审核《关于孙公司万郡房地产(包头)有限公司减
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并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次会议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一)关注年报财务报告审计情况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前与审计师进行讨论和协商,大致确定了公司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审计小组的工作计划,在审计人员进场
后,就报表合并、会计调整事项、会计政策运用、以及审计中发现的有待完善的
会计工作等情况也与审计项目负责人进行了持续、充分的沟通,并认真听取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年审工作的阶段性汇报,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议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并形成了书面意见。
    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进行小结,认为:执行年审的会计师未在公
司任职,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
关系,审计小组成员和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审计小组具有承办审计
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能力,能胜任审计工作。
    (二)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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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
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公司财务报表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情况。
    (三)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2018 年度我们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积极督促公司内部审计
计划的实施。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
问题,认为内部审计工作能够有效运作。
    (四)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
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对公司审计业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
准则。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
    (五)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
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
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
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审计监察部的日常工作进行了
督促、指导,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
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议工作规程》等有关
规定,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履行了年度审计中的相关职责,并就重大审计
问题积极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配合,确保
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高效顺畅进行。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
督作用,确保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工作职责,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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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义务,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并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管理起到了积极作
用。
审计委员会委员:




       竺 素 娥       李 有 星                  陆 拥 军




                                                           2019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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