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 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竺 素 娥 张 耀 华 李 有 星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