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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杭萧钢构:关于联合签订砖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的公告2019-05-29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9-041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合签订砖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设计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设计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合同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664,000,000.00 元。(前期已披露该项目的预中标公
     告,公告编号:2017-060;中标公告,公告编号:2017-065)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预计对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年度及未来几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与广州市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于 2017 年 6 月中标砖厂
路棚户区改造 EPC 项目,公司已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2 日、2017 年 6 月 21 日公
告了关于该项目的预中标公告和中标公告(详见 2017-060、2017-065),近日
公司收到了联合体与发包人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该项目合同,现将
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程序情况
    本重大项目合同尚未达到特别重大合同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 工程名称:砖厂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 EPC 总承包
  2、 工程地点:城中区香格里拉路与砖厂路交汇处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宁发改投资(2016)434 号
  4、 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 42345.57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181267.3 平方米,
      本项目采用钢管束住宅体系,共 14 栋高层住宅。
  5、 工程内容:负责本项目设计、采购及施工 EPC 总承包。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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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发包人: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26 日,法定代表
人:洪玲,注册资本:57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 13
号 21 世纪大厦 19 楼,经营范围: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与管理;城市土地综合开发、
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代理及咨询服务;场地租赁;
加气站项目筹建(上述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控股股东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 96.49%)。
    承包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
            广州市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设计人)
    设计人:广州市科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1 月 24 日,法定
代表人:肖刚,注册资本:300 万人民币,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科学城科学大道 121 号科城大厦 5 楼,经营范围: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甲级。控股股东为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持股 50%)。
    2、本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除本项目合同外,合同对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与本公司未发生业务往来。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金额:人民币 664,000,000.00 元(陆亿陆仟肆佰万元整),其中:
设计费:人民币 7,980,000.00 元(柒佰玖拾捌万元整);采购施工费:人民币
656,020,000.00 元(陆亿伍仟陆佰零贰万元整)。
    2、合同工期:项目总工期 518 天(其中:设计工期 45 日历天;施工工期
473 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 2019 年 6 月 1 日(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发
出的开工令为准。)
    3、付款方式:工程采购施工费用采用预付款加月进度款方式。
    4、竣工结算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
在承包人提交合格竣工结算资料后 3 个月内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
    5、合同生效:合同当事人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违约责任: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工期予以顺延,其他事宜双方协商
解决;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
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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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金。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
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
发包人有权得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计算标准:中标价的每日万分之一)。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书面通
知的,发包人丧失要求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7、缺陷责任期期限:执行国家现行规定。
    8、争议解决: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几年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和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
影响;
    (二)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合同
的履行而与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三)该项目合同的顺利履约将对公司实施项目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
响。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本项目发包人为西宁城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国开发展
基金有限公司,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二)材料波动风险,材料价格随市场行情的波动不作调整,公司需加强材
料采购价格的监控保持合理库存,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措施锁定材料采购成本来保
证合理的利润。
    (三)该项目属棚户区改造项目,风险相对可控,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
遇到市场、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
全部履行。
    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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