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董事会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蹇顺、谢爱维、李伏君、刘建武、陈智勇的个人履历 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任职资格合法; 2、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 3、本人同意聘任蹇顺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谢爱维、李伏君、刘 建武、陈智勇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谢爱维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公司 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签字:颜爱民、卢雄文、王若光 201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