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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良节能:关于控股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进行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2018-01-09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18-04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在同一实际
       控制人下进行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良节能”)分别于2017
年5月25日、2017年5月26日和2017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进行协议转让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39)、《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和第
二大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进行协议转让的更正公告》(公告
编号:2017-40)、《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和第二大股东所持公
司部分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下进行协议转让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60),
披露了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情况,控股股东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集
团”)和第二大股东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良科技”),拟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向江阴同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阴同盛”)转让其
持有的部分双良节能无限售流通股,其中双良集团拟向江阴同盛转让的股份数为
226,869,413股,占双良节能股本总额的14%,占其持有双良节能股份的40.79%;双良
科技拟向江阴同盛转让的股份数为81,024,790股,占双良节能股本总额的5%,占其持
有双良节能股份的32.4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披露的双良集团、
双良科技和江阴同盛分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修订后)》、《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修订后)》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修订后)》。


    一、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过户情况
    2018年1月8日,公司收到双良集团、双良科技和江阴同盛通知,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的股
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完成后,控股股东双良集团持有双良节能股份比例由
34.33%变更为20.33%,仍为第一大股东;江阴同盛持有双良节能股份比例由0%变更
为19%;原第二大股东双良科技持有双良节能股份比例由15.39%变更为10.39%。本次
股份转让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股份协议转让,本次转让不涉及双良节能控股权变
更,实际控制人仍为缪双大先生。


       二、其他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出让方双良集团和双良科技、受让方江阴同盛(以下并称申请人)
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申请人确认
并承诺:
    1、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申请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于2017
年5月25日、2017年5月26日和2017年11月21日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
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申请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或
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
    6、申请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违背双方作出的承诺。
    7、申请人保证自本次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今,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
转让的情形,且出让方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规定的不得减
持相关股份的情形。
    8、申请人自愿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6个月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
该上市公司股份。经上市公司公告为同一次股份转让但分批实施的,自上交所就当
次第一批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单之日起,至当次最后一批股份转让完成过户后6个月
内,双方均不减持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
    9、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如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持股主体,在转让之后解
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的,双方将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解除同一实际控制关系之
后的6个月内,仍共同遵守双方存在同一实际控制关系时所应遵守的股份减持相关规
定。
    10、申请人自愿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
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11、申请人自愿承诺,双方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经上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
转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申
请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上交所终止办理,并自本次提交申请日30日后方可再次提交股
份转让申请。
    12、申请人承诺,如提交的股份转让申请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
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任何一方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
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上交所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