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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双良节能: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2018-03-03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节能               编号:2018-10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内容:缪双大先生本人计划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
有资金择机增持公司股票,拟累计增持股份所用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并且不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截至 2018 年 3 月 2 日,缪双大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在本次股份
增持计划区间内,累计直接增持公司股份 723.5 万股,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2,996.642 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 0.446%。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良节能”)于近日收到

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双大先生本人通知,其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双大先生。

    (二)增持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

    (三)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前,缪

双大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372,722股,直接占公司总股本的0.455%。

    (四)在本次公告之前十二个月内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及完成情况:缪双大先生

于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2月1日,累计直接增持公司股份7,372,722股,累计增持

金额为人民币2,992.478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0.455%,缪双大先生该

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双大先生。

    (二)计划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

值的合理判断。

    (三)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双良节能无限售流通A股。

    (四)拟增持股份的金额:累计增持股份所用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并且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五)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

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六)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上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

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七)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缪双大先生本人于2018年3月1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直接增持公司股份500万

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0,605,843.86元;于2018年3月2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直接

增持公司股份223.5万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9,360,574.8元。

    截至2018年3月2日,缪双大先生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在本次股份增持计

划区间内,累计直接增持公司股份723.5万股,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2,996.642万

元,累计增持比例为公司总股本的0.446%。

    本次增持完成后,缪双大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607,722股,直接占公司总

股本的0.901%。缪双大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2.41%。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增持计划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双大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

增持实施完毕之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律师核查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缪双大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2、缪双大本次增持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属于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情形,可以直

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4、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双良节能就本次增持已根据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附件

    《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双良节能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