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力: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0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意
见如下:
一、对《关于终止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意见
1、鉴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与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重合,经公司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公司决定终止201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全部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该等行为符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同意上述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扣除2014年、2016年现金红利后的每股4.639元
执行。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等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同意公司终止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全部已授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对《关于为下属公司大连船用柴油机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的意见
公司为下属公司大连船用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船柴”)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有利于支持其获得日常运营所需的银行授信及资金支持,有利于保障其
业务发展需要。大连船柴经营较为稳定,各方面运作正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等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为大连船柴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华民 张元杰 高名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