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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能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6-05  

						证券代码:600483             证券简称:福能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8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3月1日,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 披露了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就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
安证券”或“丙方”)承接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之持续督导工
作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2018-007号公告)。
    为规范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
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近期,公司及平安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开户行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签订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偿还借款以及莆田大蚶山风电场项目、龙海新村风电场项目、莆田石塘风电场项目、龙
海新厝风电场项目、龙海港尾风电场项目、莆田坪洋风电场项目、莆田顶岩山风电场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情况如下:

                                                            截止2018年2月28日
         专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35101560029296890000            439,802.2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419571202241                53,556.81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             35101560029300830000              9,074.5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
                                    1402023219600353103        287,706,068.82
楼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
                                   35050100240609966666        324,759,335.12
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429971204679            36,716,099.3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935007010005736717      116,321,219.94
建省分行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乙方有权依据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募集资金的支付手续,甲方应对其提供
的支付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资金用途的合规性负责,乙方仅基于甲方支付指令付款,
由此导致支付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翔坚、国萱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
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
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由于甲方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指引》相关规定,丙方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特此公告。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