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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福能股份: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7-09  

						              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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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9〕第 106 号


致: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浩、蒋慧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上证发〔2015〕12 号,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临
时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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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
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
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
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
本次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6 月 22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19 年 7 月 8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北环西路 118 号福州美伦大饭店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林金本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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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7 人,代
表股份 1,136,585,6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51,830,751 股)的比例为
73.2415%。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019,595,72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5.7027%;(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
代表股份 116,989,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5388%;(3)出席现场会
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5 人,代表股份
51,880,0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3432%。以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亲
自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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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表决意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代表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股)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      1,136,575,009          99.9990%          51,869,435            99.9795%

 反对         10,600               0.0010%           10,600                0.0205%

 弃权           0                    0%                 0                    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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